漫画 朱利军
本报讯(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心田)市民小玉用工程款抵押买下了某开发商的房屋,随后,善美用现金向开发商买下了同一套房子,并及时办理了产权证。于是,小玉将善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自己。海沧区法院一审驳回诉求,厦门中院二审还在审理中。
1997年5月,开发商天乙公司与南安四建海沧工程处达成协议,约定以海沧“天乙广场”的两间房子,作价43万元抵作拖欠的工程款。因小玉为该工程处负责人,这两间房产实际抵押人为小玉。2001年12月,这家开发商与善美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天乙广场”的一间房屋以25.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善美,正好就是抵押给小玉的其中一间房产。同一天,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2002年6月,善美获得房屋产权证。
法院一审认为,善美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合法,该合同并经公证及登记备案,形式合法。双方进行房屋交付时,善美支付开发商购房款,开发商也出具相应的票据,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因此,法院认为,善美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善美已提供产权证,足以证明善美是该房屋所有人。本案中,虽存在开发商与一工程处之间约定房产抵偿工程款,实际房产抵给小玉的事实。但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须进行登记,因此法院驳回小玉的诉求。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