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罗联璧
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正式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昨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消息称,新版示范文本修订补充了相关内容。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据了解,当前许多商品房销售中,由于公摊面积较大,实际面积常常超出合同约定面积,使买受人得多付一笔费用。新版合同规定,将保证商品房面积的“涨缩水”不会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太大影响。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可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为减少商品房交付中产生的纠纷,新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和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追究相关责任。
新版合同中,还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示范文本还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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