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30年前被判刑入狱6年,扔下两个孩子,一个4岁,一个2岁。近日他一纸诉状将两个孩子告上法院,要求孩子履行赡养义务。
要赡养费
还要房子和社保
1977年10月,李明因犯罪被判刑6年,当时孩子张大亮4岁,张小亮2岁。1980年2月,李明被改判刑3年,刑满释放。同年8月,法院判决李明与妻子张丽离婚,两个孩子都由张丽抚养,张丽离婚后再婚。
2007年11月,已经62岁的李明突然将两个孩子告上法院,要求两个孩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提供设施齐备的住房一套,办理医保社保,并要求自己生病时孩子要来照顾而且每年至少来看望关心3次。
李明在诉状中称,他刑满释放后,也曾多次前往学校看望孩子,但由于张丽的阻扰无法如愿,捎给孩子的零用钱也被张丽退回。后来靠养蚂蚁、种草药,替人看病挣点生活费,长年居无定所、四处流浪。现在,为了能安度晚年,找到两个孩子商量养老事宜,结果孩子都以“没有父亲”为由拒绝见面。李明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因此向法院递了要求孩子赡养自己的诉状。
没有承担抚养义务
有享受被赡养的权利吗
针对李明的诉称,张大亮觉得很没道理。因为李明自从判刑入狱至今,30年都没有履行任何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李明说给他们捎零花钱都是编造出来的事情。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承担抚养义务,哪能享受被赡养的权利?
张大亮说,自己的经济收入有限,家庭负担也很重,除了要赡养母亲和继父这两位年老体衰的老人,还因为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花光了积蓄,住的也只是单位提供的租住房。另外,医保社保是社会保险体系,与子女没有任何关系。
张小亮的意见跟张大亮的基本相同,他还特别提到自己体弱多病,2005年因无法胜任工作辞职在家养病,至今仍持有《失业证》,自己也没有房产,同样要赡养母亲和继父,没有能力再赡养李明。
法院判儿子得养生父
每个月各付15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李明长期没有对两个孩子尽到抚养义务,但是张大亮和张小亮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李明承担赡养义务。
考虑到张大亮和张小亮各自的家庭情况,以及要赡养母亲与继父的事实,法院判决张大亮和张小亮每月各支付李明赡养费150元,驳回李明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近日获悉,张大亮和张小亮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已经提起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瑛子 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