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网讯(记者 洪钧)记者昨日从市贸发局获悉,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出台。从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贸发部门拟于近日召集我市商贸企业,明确《办法》的操作要求。
【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
“政府对塑料袋有统一的定价吗?”这是商贸企业针对“限塑令”比较集中的疑问。日前出台的《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塑料购物袋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情况,所以依法应当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不过,为了防止企业自主定价过低,使得限制、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目的落空,《办法》对塑料购物袋的定价原则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低于经营成本。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以下行为: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否则将被处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我市大部分商贸企业都已经做好了对塑料袋收费的准备。华联百货相关负责人表示,塑料袋将以成本价销售,大的0.2元,小的0.1元;与此同时,商场内还提供每个2.5元的无纺布环保袋供消费者选择。
【塑料预包装袋仍免费提供】
市民沈阿姨一直不明白,如果超市不提供塑料袋了,那么买生鲜食品怎么办?对此,《办法》也做出了明确解释。其实,超市里用于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并不包含在限制范畴,塑料购物袋指的是,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也就是说,超市里的那些基于卫生和食品安全目的的塑料预包装袋仍然可以免费提供。
【集贸市场可集中提供】
根据《办法》,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限塑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啊,尤其是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更难。”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市已经对广大集贸市场进行动员,6月1日起,各大集贸市场也将对塑料袋进行收费,但市民购物习惯的改变仍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注意到,商务部在《办法》中对其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实施办法作了单独规定,可以由开办单位或经其批准在市场内设立的专营(或兼营)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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