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可君)自个买的新房,却成了旧房主欠债不还的替罪羊——被查封了,冤不冤?原来买房者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
遭遇这种倒霉事的购房者绝非个别。比如有这么一个高姓市民,2004年6月14日,他从一名黄姓业主手中买了一套房子,总房价35万元,高某在合同签订当天就支付了房款25万元。
按照合同约定,高某还得在2004年6月30日前再支付5万元,剩余的5万元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收件手续当天付清;而黄姓业主应该在2004年底之前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之后,高某付清了房款,黄姓业主也把房子交给高某使用,后来的物业管理费之类的,也都由高某交纳。
但是,由于当时黄姓业主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没有产权,当时双方签订的其实是房屋预购合同。高某入住后,黄姓业主干脆把办理产权证书以及过户等事宜都一并交给高某来办理了。2005年10月,高某替黄姓业主办出了产权证。
就在2005年10月的26日,由于黄姓业主欠债未还,高某买的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待高某知道后,赶紧跑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的买卖关系。
还好,由于买卖确实在查封之前,法院判决确认买卖关系有效。至于高某希望黄姓业主协助办理过户的诉求,法官说在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前,这种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说,最好不要购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对于产权不明晰的房产,则一定不要购买。产权没落到你的名下,一切都有可能是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