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一企业保安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盗走一辆小轿车。24日,厦门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万元。保安谢某明犯盗窃罪,判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辉犯盗窃罪,判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陈某、谢某明应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121629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张某辉与厦门某置业公司保安谢某明,伙同蔡某辉(另案处理)经事先共谋,驾驶一辆租赁的轿车在湖里区、思明区、海沧区、同安区等地,用随身携带的扳手、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盗得轿车、微型车共计7辆,并将车辆开至广东省饶平市后卖给蔡某辉。其中今年5月5日21时许,陈某、谢某明伙同蔡某辉、“宝强”(未到案)利用谢某明值班之机,陈某在马垅社厦门某置业公司,用携带的剪钳将该公司侧门挂锁剪断进入,将一辆价值12万多元的别克轿车盗走。
(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刘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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