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力耘实习生王坤明)手里拿着存折,却查不到早期存入的95万元理财款。昨日,市民刘先生告泉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以下简称石狮支行)一案在石狮市法院公开审理。
据刘先生介绍,早在2001年左右,他就在泉州商业银行新门街支行开了个账户,先后存入70万元。时任新门街支行行长的洪某告诉他可将存款交给银行来理财,于是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这笔钱就由银行转入理财账户。后来,他又存进25万元现金,前后共投入9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在那段时间里,银行每个月都能准时将月收益4750元打入他另外的一个账户。后来,洪某又转任石狮支行行长。2005年3月25日,刘先生与时任泉州商业银行石狮支行行长的洪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刘先生将资金95万元存入石狮支行处,交由石狮支行管理1年,由石狮支行负责资金的运作,刘先生按月5‰即4750元从石狮支行处获取收益,并由石狮支行按月存入刘先生的账户。在洪某调到其他地方任职之前,他还可以按月收到收益款。但在2006年1月21日收到一笔收益款后,他就再也没收到钱,也无法查询到95万元理财款的去向。鉴于此,刘先生认为石狮支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石狮支行立即返还他所委托的理财款95万元,并支付他应得的收益款及违约金。
石狮支行则辩称,银行没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原支行行长洪某擅自以银行名义与刘先生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不是石狮支行的本意,因此该协议无效。另外,石狮支行没有收到刘先生所谓的理财款95万元,同时也未以石狮支行的名义支付刘先生的理财收益款。石狮支行今年4月25日以洪某涉嫌合同诈骗向警方报案,警方已立案侦查。这起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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