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内12万被盗取 晋江一储户状告银行”追踪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本报讯 银行卡内12.6万多元被盗窃,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详见本报9月8日相关报道)昨日,晋江法院青阳法庭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应支付原告廖某云的存款本金88319.63元及相应的利息。
审理查明,2004年3月22日,江西人廖某云在某银行晋江青阳分理处办理银行储蓄存折及银行卡,并在账户存入12.6万多元。不想,吴某成等人在该晋江支行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管摄像头及高科技读卡器,窃取廖某云等人的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去年7月4日至7日,廖某云卡里的126170.9元存款,被吴某成等人用复制的卡分24次,以转账等方式窃取。
庭审中,廖某云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审查客户取款资料真实性,及时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义务。我国商业银行法还规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因此,他请求法院判定银行支付他的存款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损失。而银行方面辩称,本案存款的丢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应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规定,银行应承担保护存款安全、依法及时兑付存款的义务。银行负有对银行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我国出台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的严格的安全保护义务是其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重要义务。银行提供银行卡存取款服务,并从中获取利润,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等,应当对因其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银行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均由储户自行设定,储户负有严格保管和防止泄密的义务。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信息,法院认为,廖某云对密码保管不善或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护的义务是造成存款被盗的重要原因之一。再则,犯罪分子能在ATM自动取款机上安装针管摄像头及高科技读卡器,盗取储户密码和信息,然后复制伪卡,并冒领储户存款。可以盖然性地认定,银行方面疏于管理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是另一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方面承担70%的主要责任,廖某云承担30%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