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郑某犯挪用公款罪,被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04年5月至2005年9月间,被告人郑某利用担任芗城区石亭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多次私自挪用该村土地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09400元,其中40000元用于购买小汽车一部,559400元用于“六合彩”非法赌博,其余款项用于个人支出。被告人郑某所挪用的款项至今均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村委会委员兼出纳,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赔偿款过程中,利用职便,多次挪用公款高达609400元归自己使用、营利活动及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