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车间从集美迁往漳浦,部分不愿随行上班的工人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一审判令公司支付郑某等25名工人违约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62952元。
这25人是集美一家休闲用品公司员工。除一人外,其余都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从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2007年4月30日,公司把生产车间搬往漳浦县,并以郑某等25人不愿前往漳浦上班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5月15日公司对这25人作出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25349元。
这25名工人认为公司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遂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要求公司对25名员工进行赔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漳浦县与厦门市属不同地区,距离较远,工作地点变更给员工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一定影响。公司生产车间搬迁不属工作岗位调整,而是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应与员工就此协商。如协商不成公司可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公司与25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
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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