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6日讯 (通讯员 文弈 榛子 海峡导报记者 张清) 公司要从集美搬到漳浦,一部分员工不愿意跑那么远上班,双方发生了劳动纠纷。集美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要赔偿这些员工损失6万多元。
不愿随生产车间搬迁的有25名员工,老郑是他们的代表。这25名员工绝大多数和公司签了合同,合同期到今年7月31日截止。4月30日,公司的生产车间要从集美搬迁到漳浦,老郑等人不愿意去。
公司则认为,既然老郑他们不愿意走,那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支付老郑他们2万多元补偿金。但是,老郑等人对这个数额很不满意,双方闹到了法院。
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公司和老郑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公司说,是老郑他们不服从岗位调动,不愿意去漳浦上班,那公司当然可以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再说公司也支付了补偿金了。
老郑等则反驳,车间搬迁,怎么是岗位调动呢?这应该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这么大的事情,公司事先也没有跟员工说一下。他们认为,除了经济补偿金,公司还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漳浦县与厦门市属于不同地区,距离较远,工作地点的变更,给老郑他们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把工厂生产车间搬往漳浦,不属于工作岗位的调整,而是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像这样的重大变更,公司应该事先和员工协商,但现在这家公司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有事先协商过。为此,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要支付老郑等人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6万多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