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郭桂花 沈彦彦 通讯员 晓晨)7名女领舞员领着“高薪”却没有拿到底薪,她们认为这违反了劳动法,把酒店告上法庭,要求付清固定工资及提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退还全部押金。近日,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
●领舞员上班两个月被辞退
小萌(化名)是某娱乐广场的领舞员。2007年3月1日,她与该娱乐广场签劳动合同时,心里很兴奋——每个月5000元的固定工资,还有花单、酒水等按比例抽成,月收入预计能有好几千元,的确是一笔可观的收入。然而,现实总是不如想象中的那么顺利。小萌说,签好协议后,虽然她天天上班,却没有拿到约定中的那么多钱——该娱乐广场以未正式营业为由只发放排练补贴1700多元/月。
4月30日起,娱乐广场开始试营业,小萌终于正式开始上台领舞。然而,从4月30日到6月23日,她一直没有拿到协议里规定的工资,23日晚,她突然被告知合同已经到期。
“他们告诉我合同已经到期了,拿给我一份新内容的合同叫我续签,内容与原来不一样。我当然不答应了,他们就叫我走,不用去上班了,并且不把原来的协议拿出来,也不支付这两个月来的工资,连押金都不退。”小萌告诉记者,从3月1日起,舞台总监小胡(化名)共为该娱乐广场招聘了7名领舞员,协议规定包括她在内的七人每月底薪从5000元到7000元不等,另有提成,但这份劳动合同已经被公司收回了。
●高薪是高底薪还是高提成?
劳动协议被公司收走,这不就意味着小萌等人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否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果然,就在小萌等几人多次追讨工资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坐上被告席的厦门某酒店有限公司就利用她们没有协议在手这点辩称,小萌等人是靠跳舞赚取提成的,光靠表演是没有报酬的,底薪之事更无从说起。“演艺人员本身的流动性很大,他们靠的就是业绩,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底薪。”被告的代理人称,娱乐行业是特殊行业,演艺人员根本就没有固定的工资。
“根据规定,他们的工资是没有底薪的,都是靠抽成,工资标准是按照娱乐行业的标准,抽业绩的30%,而且当时并没有和他们签书面合同。”因此,被告厦门某酒店有限公司除同意退还押金及补付提成外,其余诉求都不同意。
如果酒店方面所说的高薪并不是单指高底薪或高提成的话,那么小萌等人的高薪水也算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了。既是如此,“资金紧张”的酒店又为什么突然叫小萌等人不用上班了呢?代理人用草草两句话回答:“工作表现不好,并且也没有按时缴交相关部门所要求的演出许可证,根本不具备演出资格。”
●警惕“高薪”职业招聘广告
目前这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还在开庭审理之中,审判结果还有待关注。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不少时尚演艺职业收入颇丰,但在选择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于所谓“高薪”职业招聘广告,一定要多长个心眼。对所求职的单位和工作内容、性质要详细地咨询,另外保留好劳动合同或协议,以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带来诸多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