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ATM前捡到银行卡,插入后输了个极简单的密码“123456”,哪想“瞎猫碰上死耗子”,凑巧猜对了。一时贪心,50岁的南安康美人曾某先后两次从卡中取出2.7万元。
接到银行卡主人报案,南安警方迅速破案,曾某家人归还赃款。但曾某的行为到底该如何认定呢?是涉嫌信用卡诈骗?非法侵占?还是盗窃?南安警方内部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案件回放】
捡到银行卡他猜中密码取款
2007年12月27日、28日,南安洪濑人苏先生连续收到两条银行的手机短信,通知他的银行储蓄卡被人分2次取走了2.7万元。他慌忙翻开钱包查看,发现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不见了。
苏先生这才想起,当月26日中午11时许,他曾在洪濑镇一家农业银行的ATM取款,忘记将卡从ATM中拔出。苏先生随即挂失银行卡,并马上向洪濑刑侦中队报警。
28日下午,经过走访涉案的3家银行并调看监控录像,南安康美人曾某的身影浮现在了警方的眼中。第二日,民警传唤曾某协助调查。本月1日,曾某家人将2.7万元现金带到洪濑刑侦中队,交还受害人苏先生。
2日,曾某前往洪濑刑侦中队投案。曾某交代,他捡到苏先生遗失的银行卡时,由于一时好奇,就到ATM上试了一下。不料,当他输入数字“123456”时,密码竟是对的。一时贪心,他在康美镇的一个ATM中取走7000元,又在泉州市区的一个ATM中取走2万元。
【案件认定】
盗窃?侵占?还是信用卡诈骗?
案件破是破了,但此案如何认定,南安警方有关部门争议多日。
南安市公安局法制科有关人士认为,曾某的行为应属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该人士说,在此案中,银行卡与信用卡的性质相近。曾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并提取现金,是冒他人身份的行为,本身就属于欺诈性,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
还有人认为,曾某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卡内钱款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而南安洪濑刑侦中队长黄小坤坚持认为,曾某的行为应属于“涉嫌盗窃罪”。他说,曾某取得银行卡的行为虽然不具有秘密性,但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却是借助自动取款机秘密取得的,而不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保管人基于受骗自愿支付的,其行为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经过多日的讨论,曾某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涉嫌盗窃罪。因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曾某有主动退款和投案自首的情节,警方对其做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相关链接
趁ATM出错,男子171次恶意取款17.5万
一审以盗窃论处判处无期徒刑
2006年4月,青年男子许霆发现某银行ATM系统出错,出现从柜员机取款1000元而银行账户显示只扣除1元存款的情况。便借机用银行卡连刷171次,从广州一家银行提走了17.5万元后潜逃。
2007年11月,涉案男子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引起全国舆论热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