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胜诉得到4万多元违约金,二告再索4万多元违约金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林加华)两年前,因产权证未能及时办下来,王律师状告开发商,并胜诉赢得4万多元违约金。两年多过去了,产权证仍未到手,王律师只好二告开发商。昨日,丰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告:开发商败诉
付违约金4万多元
2006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王律师状告开发商一案在丰泽区法院开庭审理。王说,2002年6月份,他与两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向对方购买位于泉秀街的一套房款总金额人民币279054元的商品房。同时,合同还约定对方应当在诉争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等内容。
后来,王按约定交付全部购房款,对方于2003年2月21日交房,交房后好长一段时间,对方仍未履行其报送房屋权属登记相关资料之义务,致使他不能取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商未能按规定报送资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已经违约,因此王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4万多元。
法院一审支持了王的诉讼请求,当年4月17日,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4万多元,并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二告:产权证还未下来
再索违约金
“法院判决后,开发商倒是将4万多元违约金给了我。”王说,很遗憾的是,距离上一次起诉快两年了,产权证还是没着落,“所以只好二告开发商了”。
王说,按照一审的判决,开发商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将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时至今日,对方仍未将相关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他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他们继续违反合同约定”。据介绍,这次要求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仍是4万多元。
昨日,丰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方派了个工作人员来参加庭审,并向法院提供了建筑许可证等一些资料,并称已经将资料报送产权机关备案了。
上次,王律师请了两名律师为他打官司。这次,王律师仍请律师打官司,此案未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