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文弈)买的房子尚未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便转手卖出,然后冒充原房主委托人的名义骗取“下家”支付的26万元按揭贷款,林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沉重代价,她除了须退赔这26万元并交纳罚款外,还须面临三年六个月的监牢生活。
买房未过户转手赚十万
三年前,韩先生想出售自己位于湖里区台湾街科瑞大厦某单元的房产,并公证委托朋友郭先生办理。郭先生联系到林某,并与林某于2005年3月3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以价格40万元卖出,签合同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余款37万元于办理过户手续时付清。
但是半年后,尽管房子尚未过户,林某便将它转了手。2005年10月21日,林某以自己的名义以50.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梅某和彭某,签合同当日梅某支付2万元定金,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22.5万元,余款由梅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由于该房产尚未过户,林某欠韩先生的房款还未付清,双方约定按揭款汇入韩先生的代理人郭先生名下。
冒充委托人取走按揭款
2005年11月23日,梅某向该银行申请26万元的贷款,并指定贷款用转账的方式,划至林某所提供的“韩先生的代理人郭先生”的储蓄账户。
但是梅某怎么也想不到,这一储蓄账户实际上是林某于5天前冒充郭先生的名义开设的。按揭贷款到账之后,2005年12月2日,林某又冒充郭先生的名义将账户里的26万元全部取走,随后以自己的名义新开设一账户并将全部款项存入其中。
打两场官司终索回房款
时间到了2006年8月,卖了房子的韩先生一直没有收到房款,于是将林某和梅某告上了湖里区法院。这时他才知道了林某冒充郭先生的名义取走了梅某买房的银行按揭款。后来韩先生撤回诉讼要求林某返还26万元,但林某一直拒绝。无奈之下韩先生以自己的财产被侵占为由,将林某又告上了集美区法院。
集美区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并于近日作出判决,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退赔韩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