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房子,我为什么没继承权?”这是一起蹊跷的侵权纠纷案件。一名50多岁的村民陈某将同村苏某、李某、柯某、陈某德四人告上法庭,要求讨回其“生父”老苏的四座小平房。然而他出生时,“生父”老苏已过世。母亲柯老太也并未嫁给老苏,柯老太的丈夫是陈老先生(已过世)。陈某提供的证据是2006年证明其身份的公证书,因不真实被作废。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为四座平房告了四人
老苏生前是集美区灌口镇深青村人,1954年去世。土改的时候,老苏分到了四座小平房,总共有120多平方米。由于老苏是单身汉,他去世后,房子被当时的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收归集体所有,后来又先后被卖给了深青村的几个村民。
2006年9月14日,深青村村民陈某到集美区公证处作了一份继承权证明书,证明自己是老苏的亲生儿子,享有老苏房产的继承权,然后将同村村民苏某、李某、柯某、陈某德分别告上了法庭,要求4位被告归还房产和房子边上的龙眼树,并赔偿经济损失。
陈某说,2006年以来,其中3名被告先后将这些房子推倒,建设或准备建新的房子,而李某则将龙眼树圈入自己的院子,4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宅基地,拆除围墙,归还龙眼树,并赔偿经济损失。
证明材料竟不真实
2007年4月5日,灌口派出所又向集美区公证处出具了一份说明,说他们经过进一步的深入核实,证实老苏与柯老太并不是夫妻关系,陈某是否是老苏与柯老太所生育的儿子无法查证。2007年4月14日,灌口镇深青村村委会也出具了一份说明,说村委会2006年8月13日给陈某出具的证明是根据陈某自己的口述,村委会并没有原始档案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是不真实的,声明作废。
(本报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文弈 宇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