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薛德芳 通讯员 文弈 玮斌
买新房后因中介公司未提供凭证原件退税不成,刘先生将卖旧房时委托的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熏要其赔偿经济损失4350元。经法院调解,前天被告中介公司赔了刘先生经济损失1500元。
2007年7月,刘先生委托厦门某房地产行销代理公司出售其位于集美的旧房,售价29万元。两个月后,刘先生又在岛内购买新房一套,购价20万元。买新房后,刘先生了解到,为鼓励个人换购房屋,依照相关规定:“个人出售现有住房后的1年内重新购房的,可依照购房金额大小享有纳税保证金,购房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可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按照该规定,刘先生享有3000元的退税权。但当他向地税部门要求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却因卖旧房时中介公司仅交付《纳税保证金》票据复印件,没有交付其原始凭证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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