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生尤巧丽
大儿子哑巴不能说话,聪明可爱的6岁小儿子却掉进水塘内死亡。来泉务工者朱先生的遭遇令人叹息。水塘从何而来?谁负责管理?朱先生状告村委会讨说法。近日,在南安市法院的调解下,村委会一次性补偿2万元,并当场给付。村委会一次性补偿2万元
6岁孩子掉进水塘不幸溺亡
朱先生、王女士夫妇是江西人,平时在南安水头一带打工,大儿子小凯和6岁的小儿子小强跟他们一起生活。让夫妇俩操心的是小凯是哑巴,不会说话。
去年9月15日中午,吃午饭的时间已经到了,朱先生还是等不到小强。
着急的王女士找了老半天,还是见不到小强的踪影。后来,一名捡垃圾的人告诉王女士,小强掉进位于水头镇巷内村一处水塘了。朱先生顾不上吃饭,跟两名亲戚一起赶到水塘边寻找。然而,现场只看到小强的一只鞋子。三人下水打捞,几分钟后,小强被打捞上来。可惜为时已晚,小强早已经没了呼吸。
小儿子的离去,让夫妇俩痛不欲生。据悉,当天上午10点多,小凯和小强一起出去玩,小强掉进水塘。小凯跑了回来,但他是哑巴,不能说话,失去了营救弟弟的机会。
孩子父母村委会应当负责任
去年10月,朱先生一纸诉状将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委会告到南安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9万余元。
朱先生夫妇俩认为,导致小强死亡的水池属巷内村委会所有和管理,且村委会对水塘曾多次挖深以利于养殖鱼虾。由于巷内村委会没在水塘边设立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水塘又紧靠大路,在水塘没有防护的情况下,巷内村委会并未叫人看管,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才会导致小强在玩耍时不慎落水死亡。
案件审理过程中,巷内村村民王某河被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据称他在水塘养虾。
村委会否认是水塘的管理者
面对20多万元的索赔,巷内村委会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村委会的理由是,水塘以前是海滩,后因修建公路才形成水塘。巷内村委会并不是水塘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在水塘边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的义务,而且在农村的水塘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的常理。“村委会对此不存在过错,且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村委会还认为,小强是一个6岁的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朱先生夫妇俩作为他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监护责任,应保护小强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而实际上朱先生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以致发生事故,应自行承担小强溺亡的责任。“假设村委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只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调解村委会补偿2万元
村委会和朱先生夫妇对于赔偿问题一直相持不下。在法院的调解下,朱先生夫妇与巷内村委会达成调解,村委会一次性补偿给朱先生夫妇2万元。村委会当场给了这笔补偿款。
法律界人士指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要看好自己的小孩,以免小孩发生意外,遭受无可挽回的伤害。从审判实践来看,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父母,一般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诸如水塘、水库等一些容易导致失足落水的地方,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一方,也应尽到管理看护责任,比如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