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画/黄嵘
厦门网讯(记者 曾嫣艳 实习生 曾水英)李女士来电反映:上周末,我家即将过门的儿媳被电动车撞了。身上多处擦伤,医生还说她的视网膜有脱落的症状。我们找肇事者及其所在单位协商,对方一再推脱责任,甚至恶语相向。
>>>记者调查
李女士的儿子要在5月2日办喜事,眼见婚期将至,新娘受了伤,肇事方又采取“拖延战术”,李女士一家非常着急。
记者昨日采访李女士的准媳妇小张时,见到她左眼肿起,下眼睑淤青,眼瞳内充着血丝。她说:“实在没想到,都快结婚了,还碰上这么倒霉的事儿。”
原来4月13日那天,小张与未婚夫一同约朋友在禾祥西路的麦当劳门口见面。看到朋友出现在马路对面,小张向前迈了一步,不料一辆电动自行车快速从人行道上窜出,将她撞倒。骑车者的颧骨撞到她的眼眶,不一会儿,她的眼眶就热辣辣地疼,而且肿起来。报警后,交警到场协调。小张说,对方将电动自行车骑上人行道撞伤人,应该负全责。
“撞我的人打电话到公司求援,过来的负责人反诬是我们在人行道上逆行才发生事故的,还拒绝肇事者陪我上医院。”小张说,当天晚上,她直犯头晕,还呕吐。
第二天,小张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让她吃了一惊。眼睛被撞后,她总感觉眼前有许多黑点的投影,医生说是视网膜脱落的初期症状。
这起事故的肇事者小何是厦门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来厦只有十几天。小张说,经过多次交涉他们得知,小何骑电动自行车外出,是给公司的合作伙伴送货,撞倒她则是在回公司的途中。
“出事隔天,小何带来400元,表示想赔偿。”小张认为,小何有诚意却没有能力赔偿,但他是在办公事的途中肇事,理应由公司出面解决并承担责任。小何所在公司迟迟不给回复。“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新娘子脸上带伤,让人既伤心又遗憾!”小张的心情糟透了。
昨日下午,记者与小何所在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取得联系。他说,虽然小何将车骑到人行道上,但他骑得很慢,况且是对方突然走过来,撞上电动车,小何刹不住车,才导致自己的颧骨撞上对方额头。他否认小何是在公务途中肇事,车祸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律师说法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丽婷认为,如果分不清小何是否在公务途中肇事,小张可以将小何及小何所在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在公务途中,小何及其公司将有责任证明。受害人小张遭受人身损害,可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向被告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