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五人结伙打劫一员工宿舍,抢走财物共价值1693元,并将一人刺成轻伤。检察机关认为属“入户抢劫”,但厦门湖里法院日前一审认定,本案中的员工宿舍不足以被认定为“户”,故不应以入户抢劫定罪。
去年7月15日,王某开(未到案)提议,并纠集周某、章某、王某富、王某东(后两人均未到案),预谋到湖里区某汽配公司员工宿舍抢劫。王某开提供宿舍电子门钥匙,王某富、王某东、章某三人入室作案,周某负责外围望风。
7月18日凌晨4时许,章某等三人进入宿舍后,抢到手机及小灵通各一部,并将一员工刺成轻伤。9月27日,警方在莆田市将周某、章某抓获。
湖里检察机关认为:周、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强劫财物,价值1693元,应构成入户抢劫罪,但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案发现场系员工宿舍,因此抢劫不应当认定为入“户”。
湖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入“户”抢劫中的“户”,意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本案中,宿舍虽系两被害人居住所用,且其内厨房等一应俱全,但两被害人并不属家庭生活成员关系。因此不足以认定该宿舍已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特征。
按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湖里法院最后作一审判决: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周、章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并各处罚金30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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