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记者谢祯 通讯员文弈 玮斌)帮人打官司,虽然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完全支持,但少“输”了55万元,律师可以因此拿到“胜诉费”吗?近日,一位廖姓律师作为当事人亲自走上原告席,将他之前代理的公司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28日,厦门一家贸易公司起诉一家建设工程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876496.4元。2006年12月,建设工程公司聘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庭审,并依约先支付代理费2000元,待结案后5日内另按胜诉额的20%支付律师代理费。
2007年3月,湖里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这家贸易公司货款及违约金320237.4元。厦门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原判。律师事务所之后多次向建设工程公司索要代理费,但对方认为,既然终审败诉,就没有“胜诉额”。律师事务所则认为,建设工程公司虽然败诉,但律师最终帮原告少“输”了55万元,这55万就算是“胜诉额”。
双方争执不下。2008年1月,律师事务所将建设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建设工程公司最后同意当庭支付3万元诉讼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