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仲裁生效后,厦门某电器公司仍拒付员工何某1183元加班费。根据新《民事诉讼法》,集美区法院当即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方汇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昨日,记者从集美法院获悉,收到通知书后,该公司马上到法院还清了欠款。
何某是厦门某电器公司的员工,双方劳动合同至去年8月30日期满。去年8月10日,何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同年9月30日,他向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述公司支付及补足加班工资30625元,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及年终奖,并补交自2003年7月以后的社会保险金。
仲裁庭经审查,裁决该公司应支付何某加班工资1183元,驳回何某其他申诉请求。不过,该公司并未在仲裁裁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何某便向集美区法院申请执行,没想到该公司再次拒绝履行。
法院当即结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应于三日内向我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变动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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