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多收了8元停车费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实习生陈巧芬)“值!太值了!”老陈挥舞着双手,高兴之情溢于言表,“为广大司机讨了个说法”。因被停车场多收取了8元停车费,的士司机老陈跑了10趟法院,花掉上千元,打了这场看似“很不合算”的官司,并最终胜诉。
13日,老陈向记者讲述了整个案件的始末。
老陈是泉州市鲤城区人,虽年过半百,但中气十足,说起话来声音如雷。
老陈已经开了10年的出租车。2007年11月7日,老陈与泉州市交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出租汽车承包合同,服务公司将一辆出租车交给老陈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直至2013年。
老陈不会忘记2007年9月19日那天发生的事情。
那天,因为涉嫌违规,老陈的出租车被泉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队暂扣并停放在泉州市恒发立体车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车场)。
9月21日,出租车违规行为处理完毕,泉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稽查队出具放车单给老陈,意味着老陈可以去恒发车场拿车了。
下午5时40分,老陈手持放车单,来到恒发车场要求放车。老陈回忆称,车场两名值班人员拒绝放车,理由是“下班了,财务不在,无法办理放车手续,不能放车。”老陈说,车场是24小时服务单位,为什么不能放车呢?不能放车,意味着出租车又一天不能经营,又要损失,老陈跟对方据理力争,并争执了起来。
争执无果。老陈随即报了警,鲤中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后,经过调解,车场工作人员还是不放车,警方认为,这属于经济纠纷,不是他们所管辖的范围,出具了一份报警回执单,交给老陈。次日上午,老陈再次来到车场要求放车,车场给予放车,并收取了4天的停车费32元。
回家后,老陈越想越生气,于11月5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证据不足,他撤诉,又于11月29日再次起诉。老陈认为,停车场是24小时的服务单位,理应24小时值班,自己要求放车,停车场应办理手续。老陈请求法院判令恒发车场退还多收取一天的停车费8元。
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恒发车场认为老陈错过放车时理由不成立,车场属于24小时服务的停车场,21日下午5时40分,老陈持放车单到车场要求放车,车场理应予以办理放车手续,老陈应交纳的停车费为24元,但车场却拒不予办理,导致老陈才在22日办理放车手续,车场为此收取了32元的停车费,故老陈要求车场返还多收取的停车费8元,理由成立,应给予支持。
法院判决恒发车场返还老陈停车费8元,而案件的诉讼费25元,由恒发车场承担。判决下来后,恒发车场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因没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被当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