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订了旅行团出国旅行,却遭遇了雪灾,飞机无法起飞,造成旅客无法按时到达约定地点。遇到这样的情况,还要不要支付团费?近日,思明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裁决,旅客必须支付60%的团费。
周容(化名)和厦门旅游集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约定,2008年1月28日19时从上海出发,前往塞班旅游,旅游费总共16770元。当时周容定了当天中午11点多的飞机前往上海,他想8个小时肯定能够到达上海,可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突如其来的雪灾让飞机延迟到19时才起飞。周容把这个情况告诉了带队导游,但是旅游团已经定好机票,所以没有办法等他,只能按照原定的计划前往塞班。
之后,周容多次向旅游公司讨要旅行费用,他认为飞机没办法起飞是天气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他也无法预计。针对周容提出的观点,旅游公司提出反诉并且认为,从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连续出现两次大的雨雪天气,造成严重气象灾害,而且1月27日18时,中央气象台发布了暴雪红色警报。周容应该要注意这种天气因素可能导致航班的延误,应该早做打算。
法院最后审理认定,自2008年1月中旬以来,我国中东部及南方地区均出现了百年不遇的特大雨雪天气,给包括上海在内的各省市交通带来严重影响。周容并没有对这些可预见性的天气因素做出防备,而只是按原计划乘坐飞机,结果造成单方面的违约。所以法院裁定,周容应该支付旅游公司10062元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153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之前中央气象台已经连续发布了暴雪红色警报,所以原告应该提前对这种情况做好准备,而不是消极进行等待,所以不认定这是不可抗力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