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孩子在水塘溺水身亡,责任由谁负?法院近日一审裁定,孩子的父母应当负主要责任,孩子就读的小学以及负责水塘管理的居委会、居民小组各负一定责任。
去年11月,小简在星光小学读一年级。当天学校下课之后,小简的班主任把他护送到他所居住的洪水头社路口,让他自己回家。然而就在这之后,悲剧发生了。小简掉进了附近的一个水塘,等被人发现时,他已没有呼吸。
小简的父母悲痛欲绝,认为他们给孩子办理了午托手续,但是学校却没有履行义务,看管好孩子,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同时,高林社区居委会作为池塘的所有者,并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所以要负连带责任。
星光小学认为,小简之前确实办理了午托,但是到了去年10月份,家长已经提出不让孩子在学校吃饭,而且孩子出事的前三天,他都没有在学校吃饭。“在水塘的附近已经竖立了安全警示标志,我们已经尽到了警示的义务。”高林居委会这样认为。同时他们还提交了一张照片,证明在池塘的周围已经有石头的防护,并且有警示牌。
法院审理后裁定,小简只有4岁,其父母就把他送到学校读书,并向学校虚报了年龄。出事之前,家长也承认孩子已经至少两天没有回家吃饭,但是家长都没有引起重视,所以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家长应当承担70%的责任。
而星光小学在小简入学时没有查明他的年龄就让其入学,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另外在孩子接送路线和安全问题上,学校没有和家长及时通报沟通,所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星光小学应当承担20%的责任,向家长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32805.2元。
孩子溺水身亡的水塘是高林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灌溉水塘,一直都是高林居委会以及居民小组共同使用和管理。虽然已经在池塘边设立了安全警示牌以及石头围栏,但是部分的池岸边并没有设置护栏,而且石头围栏的高度较低,围栏的底部透空,仍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应当承担10%的责任,支付赔偿金164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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