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林武 通讯员 为序)盗刷信用卡5578元、请客吃饭4700多元、唱歌8次总共2400元、礼品7000元、化妆品200元、打的费1000多元,阿明(化名)在法庭上一一算账,要向前女友阿美(化名)讨回1.5万元。
2008年1月份,阿明与阿美通过婚介公司介绍认识。两人交往后于2008年3月份订婚。没过几天,双方就取消婚约了。阿明前思后想,觉得很郁闷,就一纸诉状将阿美告上法院,要讨回恋爱期间支出的费用。
阿明诉称,恋爱期间,阿美假借谈恋爱,骗取了信用卡及密码,趁他出差,多次盗刷提现了5578元。阿美还主动提出要去唱歌、吃饭,这些活动总共花了8000多元,另外阿明还送了4000多元的礼品给阿美和她的亲戚。现在双方既然分手了,阿美就应承担交往期间消费的一半费用。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阿明拿出账单,一五一十地念了起来。
阿美答辩说,那5578元都是阿明自己刷卡的,如果是她盗刷,阿明怎么不去报警?再说唱歌,阿美说自己根本不会唱歌。那些所谓的7000元礼品、化妆品更是子虚乌有,阿美说她倒是收到过阿明买的一套衣服,这个可以还给阿明。至于说欺骗,阿美认为是阿明欺骗了她,阿明应该赔偿她的青春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在恋爱交往期间,正常的交往消费是必要的。阿美与阿明之间的交往是以感情为基础,不存在骗财的行为。阿明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实是为了恋爱支出的费用。因此,法院最终驳回阿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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