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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网讯 “飞来酒瓶伤人”成了一个疑案,根据市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原告罗某无法证明被高空抛物侵权,败诉。
启动诉讼的当事人姓罗,是个外来打工者,租住湖里上湖社118号。她说,2007年6月21日10时左右,她正在出租房门前洗菜。突然,隔壁129号的5楼出租房飞出一个空酒瓶。酒瓶击中门框,弹跳起来,砸在地上,飞溅的玻璃碎片冲击她的左眼。罗某被送医抢救,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几近失明。罗某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4969元。经司法鉴定,罗某左眼球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警方的最初调查是,罗某所指的湖里上湖社129号在案发时有19名住户在。之后,罗某把这19名住户及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2万元,外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案件审理时,其中11名被告住户证明自己案发时不在楼里,被告住户只剩8人。
一审判决没有要求8名住户承担责任,而要求房东承担了25%的赔偿责任,即赔给罗某4801元。
房东不服气,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发现,罗某到底是不是真的为飞来酒瓶所伤?说不清楚。法官在罗某病历上看到的是,罗最初自称眼睛为石块所伤;随后体现在警方的出警回执单上,罗又说是酒瓶肇事。警方调查时,案发现场已经被破坏,据说是罗某的丈夫把破碎的酒瓶清扫掉了,肇事者查不出来了。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