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须按约定履行义务
本报晋江讯 “因为物价上涨,此前签订消费协议会失效吗?”昨日,晋江段女士因一美容店在合同期内单方面提价向青阳工商所投诉。
段女士称,她于2005年4月到位于晋江银利大厦的一美容店做了祛斑美容,当时与商家签订终身使用该公司产品协议,双方约定了每瓶祛斑药水的价格为50元。现在商家却说最近物价上涨了,拒绝按当初约定的价格履行,要将药水的价格调整至60元,并且不开发票,这让段女士难以接受。因为需要长期使用这种药水,不敢更换其他品牌的产品,如果涨价,她的日常费用又将增加好大一块。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来到该美容店进行调解,美容店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药水的价格也随之上涨。她还出示了一份江西物价部门的许可文件。当执法人员要求美容店出示当初与段女士签订的协议时,该负责人却推脱2005年签订的协议已上交总部,无法提供,只拿出一份最近与其他消费者签订的协议,执法人员经过检查发现协议上关于药水价格的条款明显被删改过。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向美容店负责人解释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美容店按当初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以每瓶药水50元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至此双方达成和解。(荣锻颖桂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