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记者 王庆平 实习生 邱建德)这是一套位于翔鹭花城的普通住宅,它跟隔壁房子的区别就在于门窗上喷满“此房法律纠纷”。为了真正拥有这套房子,老迂夫妻费尽了心血,之前他们付了30万元首付款,并连续交了10个月的月供,然而他们还是住不进这套房子,为此不得不与原房主小伟对簿公堂。
案情分析
委托他人卖房后不认账
据了解,老迂夫妻俩所购买的翔鹭花城商品房于去年12月31日交房,在交了物业费和装修押金后,老迂从物业处拿到了交房钥匙。然而没等到他们入住新房,却在今年元月发现房门被砸掉了,换了一扇铁门,而这扇门的钥匙却在原房主小伟的手里,他拒绝交房,他声称自己手里有房产证,这套房子是他的。此时,老迂夫妻已经付了30万元首付款,又连续交了10个月的月供。
原来,老迂夫妇是从一个叫小盛的男子手中买到这套房子的,并不是直接从小伟处购买的。在老迂提供的双方交易的证明中,记者看到了两份委托公证书。公证书显示:小伟卖房时找了一个叫余敏的委托人,余敏又将委托权转交给小盛,所以老迂买房的所有交易都是跟小盛进行的。
除了委托书外,小伟及老迂双方还对这个委托是否有法律效力进行了公证。老迂告诉记者,在证明这些委托有效后,他将1万元定金和29万元首付款一起交给了小盛,并从小盛手中接过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贷款合同等。由于房子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合同上房主的名字都是小伟,每月2200元的月供也是通过小伟的银行账户交的,如今他已经交了10个月。
之后发生的事情就出乎老迂的意料了,在催促小伟将房产证过户给他时,小伟直接拒绝。他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老迂的钱,房子产权证写着他的名字,所以房子是他的。
为了防止自己的房子被转卖,无奈之下的老迂夫妇不得不在门窗上都喷上“此房法律纠纷”的字样,并将房主小伟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
委托有效房主须赔偿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纠纷双方最大的争议在于余敏和小盛的委托权是否有效。在2006年12月14日签订的《委托书》中,小伟授予余敏的委托权限包括出售以及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并且拥有转委托权,以此类推,小盛是有权出售房子的,因为他得到了余敏的委托权。
虽然小伟在2008年1月12日登报解除对余敏的委托,但早在小伟登报前,所有的交房手续早已完成。
因此,老迂的购房手续是合法的,他应该拥有翔鹭花城那套房子。法院最后判定,小伟要在10天之内将房子交付给老迂,并赔偿相应的迟延交房违约金。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