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综合讯 QQ上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男方给女方买了一辆轿车代步,不料要办结婚登记时,女方突然变卦,并拒绝了男方关于归还轿车的要求,男方告到法院。昨日,厦门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男方陈先生送给女方小琳(化名)的车属于赠予行为,归还要求不予支持。
今年51岁的陈先生是一名来厦经商的台胞,有过两次婚姻经历,现已离婚。2007年冬天,他在QQ上结识了比他小12岁的小琳。从聊天中,他得知小琳离异后一个人生活,于是两人有了共同语言。
没过多久,他们开始交往。在陈先生眼里,小琳漂亮、聪明,处处都是优点,小琳也对陈先生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他们频繁地约会、购物,经常结伴出游,宛如一对夫妻。今年2月,陈先生看到小琳每天上下班路程较远,觉得两人的关系除了一张结婚证以外,和夫妻没什么两样,就提出购买一辆车作为日后双方共同生活之需赠予她。3月8日,陈先生与小琳一起到车行购买了一辆“马自达3”的红色小轿车,由他全额付款,车牌登记小琳的姓名。当天,他又赠送两枚戒指给小琳,当作定情礼物。
3月26日,陈先生回台湾办理结婚前的相关手续。令他意外的是,此后他多次向小琳提起结婚的事,小琳最后说他经济实力不够,无法支付巨额聘金,拒绝跟他办理结婚登记。心灰意冷的陈先生决心分手。5月9日,小琳将两枚戒指还给他,至于小轿车,她认为车是男友自愿赠予的,且已登记在她名下,属于她的合法财产。
陈先生这下子困惑了,难道这车就因为他谈恋爱送女友了就要不回来了吗?认为小琳以谈恋爱为名诈骗他的钱财,将她告到法院。
湖里法院认为,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陈先生出资以小琳的名义购买小轿车,并将小轿车登记在小琳的名下,交付给小琳使用,这些行为完全是陈先生的自愿行为,符合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发生了法律效力,车的所有权已归小琳。经法院释明后,陈先生未提出解除赠予合同的要求,而请求以出资情况确定小轿车为其所有,并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海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