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该市芗城区法院执行局5名法官与有关中介组织人员串通,滥用职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芗城区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刘毅明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获刑12年;执行局法官吴永忠获刑7年,其他三名涉案法官另案处理。
个别法官滥用职权
2002年8月2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受理漳州市中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漳州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公证债权20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债权纠纷案。中正公司股东杨某找到时任芗城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并主持工作的刘毅明,提出将该案安排给执行局法官吴永忠经办执行;要求把新世纪公司抵押给中正公司的标的物怡秀园C地块就低评估、早点拍卖。
对杨某提出的非法要求,刘毅明表示同意。根据有关规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应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标的物所在地的有资质的机构中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提出候选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刘毅明违反该规定,决定委托芗城拍卖行拍卖C地块。
2002年8月10日,刘毅明亲自打电话联系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评估部副经理康勇杰,要求就低评估C地块。
11日,法官吴永忠向新世纪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了C地块。
12日,刘毅明正式委托天正公司评估C地块,并违反规定直接向芗城拍卖行设定C地块拍卖保留价为226万元。
14日,天正公司作出了C地块价值323万余元、建议拍卖底价226万余元的评估结论。
接到评估报告后,刘毅明、吴永忠不按程序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
2002年11月18日,刘毅明委托芗城拍卖行拍卖C地块。11月26日,拍卖会举行,中正公司股东杨某入股的漳州某汽车租赁公司以226万元竞拍成交。
后经有关方面查明,债权纠纷案执行过程中,中正公司股东杨某先后3次贿赂刘毅明,合计7万元;2次贿赂吴永忠,合计4万元。
刘毅明违法违纪案发生后,受芗城区检察院委托,厦门乾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天正公司评估C地块时确定的基准日对该地块进行重新评估,认为该地块价值605万多元,与天正公司评估的323多万元相比,差额达281万元。 [1] [2] [3] [下一页] |